随着我区经济结构的逐步调整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劳动关系协调以及劳动争议仲裁等几方面的工作,逐渐成为我们当前的工作难点。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几年来,我们把这几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在积极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充分发 挥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能作用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借此机会,我代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大家作一个汇报。
一、切实做好工资分配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一)深化分配制度改革,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初步建立并不断完善
1.几年来,我们积极探索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的企业分配制度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深化企业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探索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办法,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2002年,全区90%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已打破了旧的工资制度,建立了以岗位工资为主的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全区职工收入逐年增加,200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达到9400元,比1999年增长0.7倍,年均增长11.6%;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也适时进行了调整。在加强企业工资分配宏观体系建设方面,首先是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目前南宁、柳州、桂林等三个列为全国100家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试点城市中,公布的有价位信息的职业(工种)已由1999年的20-30个扩大到90-110个。其次是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从2000年开始,我区先后在桂林、柳州、南宁三市试行区域性的工资指导线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经劳动保障部批准,2000年全区统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当年工资增长的上线为14%,基准线为8%,下线为零或负增长。再次是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目前已在柳州、桂林两市试行。四是制定实施了职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2.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几年来,年薪最高的曾有过40万元,是当年本企业职工收入的26倍,最低的约3万元,是本企业职工的2.6倍,总体水平一般都在8-15万元之间。
3.加强对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改革。1998年以来,为配合国企改革,我区先后出台一系列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措施,强调加强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机制。目前,我区90%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已建立了各种形式的内部基本工资制度。
4.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区签订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有368户。
(二)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据不完全统计,我区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77%,其中国有企业为97.1%,集体企业为86.1%,股份制企业为95.4%,外资企业为75.1%,私营企业为46.3%,乡镇企业为43.9%,其他类为19.5%。
2.加大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调整力度。近几年来,我区国有企业分流减员总数达55.8万人,其中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合同15.75万人,退休退职7.5万人。目前,我区不在岗职工17.87万人,其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6.7万人,未进再就业服务中心的7.57万人,内部退养2.6151人,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0.13万人,两不找人员1.07万人,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0.96万人。
(三)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力度,健全仲裁机构
1.及时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继续呈上升态势。2001年,全区受理案件总数6018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59件,结案率为96.1%。2002年,全区受理案件总数8025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253件,结案率为95.3%。2002年与2001年相比,案件数增长33.3%,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增长59.1%。
2.加强对仲裁机构的建设。全区现有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121个,有专职仲裁员255人,兼职仲裁员469人。专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28件,兼职仲裁员年人均办案2件。
(四)工资分配和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时,由于广西的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全区只搞一个统一的指导线,指导的效果不明显。如上线增长14%,对于发展较快的地区来说,相对较低,有可能突破;而对于发展较慢的地区来说,又相对太高。
2.在劳动关系工作方面,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用工行为不够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有短期化倾向;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不够完善;少数企业不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困难国有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难度比较大;现有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相对滞后。
3.在劳动争议仲裁方面,三方办案机制缺乏强有力的实施办法;仲裁的程序与办案规则相对滞后;仲裁员队伍的建设比较薄弱,部分县(市)的仲裁员办案水平较低;仲裁收费相对较低。
二、主要做法
(一)积极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改革,逐步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1.转变企业工资管理方式,建立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1998年以来,为配合国企改革,我区先后出台一系列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工资分配三项制度改革的措施,强调加强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分配机制。2001年,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要求自治区有关部门不再统一执行原制定的企业职工工资标准,今后也不再统一制定企业的工资性津贴、补贴。企业工资分配管理逐步实行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指导企业合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工资关系。企业在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同时,提出了岗位效益工资制、结构工资制、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多种目前通行的内部工资制度供企业参考。
2.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工资分配宏观体系。一是建立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我们逐步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建立了规范的信息采集渠道,并且每年定期更新发布价位信息,在劳动立市场滚动播出,还可以通过电脑“一点登陆”,随时查询,使工资指导价位及时、便捷地服务于企业和劳动者,使劳动立市场实现了从“有市无价”到“有市有价”的转变。二是探索试行工资指导线。从2000年开始,我区先后在桂林、柳州、南宁三市试行区域性的工资指导线制度。2002年8月,经国家劳动保障部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制定并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发布了全区当年的工资指导线。其中上线为14%,基准线为8%,下线为零或负增长,执行情况良好。去年全区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9400元,比上年增长11.6%。三是建立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从2001年开始,我区即在柳州、桂林两市试行。在工作中,我们将其分解为信息发布和预测预警两个层面,因此,劳动工资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放在企业人工成本信息的采集、整理和论证发布等几个主要环节,然后再督促企业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客观的对比、分析和预测,确定是否发出本企业的预警信号。四是加强职工最低工资制度建设。我区是从1995年起实施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后基本稳定,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夯实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已彻底打破了“铁饭碗”的用工制度,改变了过去国家统招统配、职工只进不出的用人形式,特别是《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我区各类企业都普遍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实现了用工制度的根本性转变,劳动合同制度已成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近几年来,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把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狠抓劳动合同管理,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保障了我区劳动关系总体上的和谐稳定。在企业内部劳动合同动态管理方面,我区有14196户企业建立了劳动合同台帐管理,有2500户企业实行微机管理,有29539户企业制定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有42135户企业建立统计制度,有5059户企业建立预警预报机制。有8100户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涉及职工人数126万人。
2.积极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建设。目前,我区14个地、市都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县(市、区)级三方协调机制也在陆续建立。近年来,我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因劳动关系引发的突发事件,提出了“一个防止、三个不发生”的内部工作目标,即防止劳动关系双方矛盾激化、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集体到首府(南宁市)上访或进京滋事事件、不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事件。每年的“两会、三节”及全国性重要会议前夕,三方成员单位都要针对存在问题,共同研究对策,排查重点不稳定因素,实行重点监控。必要时,三方成员单位派员组成工作组进驻。如在党的“十六大”期间,我区两个政策性关闭的矿山(井)因下岗工人及被裁减人员较多,职工思想波动大、情绪浮躁。为了确保稳定,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下,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总工会、经贸委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工作组,于2002年11月7日上午,分赴两个矿区开展工作。工作组到达当天,立即召开了座谈会,听取矿区关于“十六大”前后维护矿区社会稳定工作的情况汇报,同时,深入矿区二级单位、深入群众调查了解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把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全力维护了矿区局势稳定。
3.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效途径。1998年以来,我区大部分地市结合本地实际,出台了关于下岗职工自谋职业、理顺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等政策,促进了下岗职工出中心和再就业工作。如柳州市的《柳州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暂行办法》、桂林市的《关于理顺我市国有企业劳动关系若干意见》、北海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离岗退养相关待遇暂行规定》和玉林市《关于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这些文件分别规定了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的补偿和安置优惠办法,主要内容有:(1)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必须出中心;鼓励自愿提前出中心,对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剩余时间内的基本生活费提前发给本人,社会保险费也全部帮其提前预缴;(2)规定了不同年龄的下岗职工申请自谋职业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偿金;(3)对于出中心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及10年以内的下岗职工可给予办理“内退”或“协保”;(4)对于长期在外的富余人员,协商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为理顺企业与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快下岗职工出中心步伐,我区柳州市、桂林市等地采取由政府借支或兜底解决困难企业经济偿金的办法,对有一定偿还能力的困难企业,市财政采取借支的办法解决;对特困企业,市财政全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柳州市2000年由市本级财政从解困资金中共兜底和借款解决经济补偿金1424万元。桂林市财政2000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付下岗职工出中心的经济补偿金,另外,还通过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筹集资金解决企业拖欠职工的各种债务。玉林市劳动保障部门专门成立“下岗”工作组,积极稳妥处理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并轨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劳动争议制度建设,切实做好调解和仲裁工作
1.积极探索和推行机构实体化建设,提高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一是加强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2002年我区市(地)、县一级机构改革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员大都作了重大调整的情况,我们首先注意抓好劳动仲裁机构和队伍的建设,在有条件的市(地)着手进行劳动仲裁院的建设。南宁市于2001年底在全国省会城市中率先设立了劳动仲裁院。柳州市劳动仲裁院也于2002年5月成立。在总结推广南宁、柳州建院经验的基础上,计划今年还要在1至2个市、县建院。机构改革后,对办案人员也都按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要求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使我区仲裁委员会向实体化、仲裁员向规范化、职业化发展和完善。
二是加大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切实改进办案方式,充分发挥三方办案机制和专、兼职仲裁员的作用,认真总结经验,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改进办案方式,简化、规范办案程序。对简单案件采取独任仲裁员办理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三方机制,对疑难案件和重大案件实行合议审理,充分发挥工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作用,这样既增加我们办案的公正性,又能够缓解我们仲裁员力量不足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公正处理每一个争议案件。
2.坚持以预防为主,排除隐患,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
一是加强群体性纠纷的预防和监控工作。我们建立健全了群体性纠纷监控预警机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减少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为了预防和处理群体性纠纷,我区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突发事件协调机构建立健全群体性纠纷监控预警机制,积极主动与重点监控行业和企业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疏导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去年自治区党代会召开前夕,农垦系统农场职工因农工、非农工问题不断扬言要集体上访,我厅通过监控手段和信息渠道得知情况后,及时加强了与农垦系统的协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政策解释和疏导,保证自治区党代会期间不发生集体上访事件。由于工作主动,措施有力,有效地防止了该系统集体上访和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
二是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掌握情况,确定重点,提出对策。我区除进行定期排查外,在重大节日、重大纪念日和重大政治活动前夕也要进行大规模的排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确定重点监控的企业。
三是主动出击,化被动为主动,努力遏制突发事件的苗头。对一些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重点监控企业,我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动出击,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帮助企业规范管理和依法按程序处理问题。对职工提出的问题,只要是符合政策的,想方设法协调解决。不符合政策的,也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是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监察在预防和处理群体性劳动纠纷事件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引导群体性纠纷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矛盾和争议。一方面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原则,指导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等单位,积极协调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尽量把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另一方面是注意把集体争议和群体性上访引导到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程序上来,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五是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把信访、接待和做思想工作的过程当作是预防和调解的过程。一方面认真做好来信来访来电咨询的接待工作。我们把接待来信来访来电作为密切联系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对来信来访来电咨询政策的人员,做到热情接待,态度诚恳,耐心疏导,化解矛盾,使来访者满意而归。另一方面要积极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预防和处理突发事件协调小组办公室的同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都能亲临现场,不顾个人安危,不计较个人得失,与职工群众直接接触,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耐心倾听他们的呼声,做好政策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并与企业和主管部门一道,积极采取应对措施,避免事态的扩大。
3.认真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一是建立了企业、乡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四种调解形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二是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特别是通过以案说法,增强了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三是按照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在预防劳动保障争议方面的职能作用,指导国有企业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在办案过程中,注意分析引发争议的主要原因,指导用人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和用工管理,督促广大劳动者遵纪守法,共同搞好企业的生产经营。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等单位,积极协调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一)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在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从政策上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建立多种形式的岗位工资制度。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积极推进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探索制定企业绩效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者年薪挂钩的有关政策。总结推广我区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工作经验,加强对全社会各类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指导和调节。总结完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和措施,选择我区柳州市进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试点。
(二)全面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推进各类用任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基础管理台帐,完善规章制度。全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力争超过50%。督促文教、卫生系统所属用人单位与其工勤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三方机制作用,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制度
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完善企业平等协商机制。推进以工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集体合同制度。巩固和完善三方协商机制及其职能,发挥三方机制在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建立对重不稳定因素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隐患排查和处理机制。
(四)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力度
推动有条件的市(地)适时成立劳动争议仲裁院,并进一步完善办案制度。加强对专(兼)职仲裁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推行公开审理和试行选择仲裁员制度,建立仲裁监督和廉洁办案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情况通报制度,完善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工作预案,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监控和动态分析,适时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做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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